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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梁何利基金奖
来源:转载
发表时间:2007-05-15

何梁何利基金简介

(1998年5月11日信托委员会会议通过)

    一、 基金成立

    何梁何利基金是香港爱国金融家何善衡、梁銶琚、何添、利国伟先生基于崇尚科学、振兴中华的热忱,各捐资1亿港元于1994年3月30日在香港注册成立的社会公益性慈善基金。1994年5月13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了隆重的成立庆典。基金成立19年来,捐款创立者的善举、义举和创举受到了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高度赞许和社会各界的热烈欢迎。

    2005年10月12日经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批准修订的基金信托契约之《补充契约条款》,将基金捐款人统一变更为“与捐款人有关的慈善基金有限公司”,即何善衡慈善基金有限公司、梁銶琚慈善基金有限公司、何添基金有限公司和利国伟博士之伟伦基金有限公司。

    二、 基金宗旨

    基金的宗旨是通过奖励取得杰出成就的我国科技工作者,促进中国的科学与技术发展,倡导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崇尚科学的良好社会风尚,激励科技工作者不断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速国家现代化建设进程。

    三、组织结构

    何梁何利基金依香港普通法实行信任委托管理制度。基金设信托委员会,依照信托契约全权负责基金的经营和奖励事宜。现任信托委员会成员有:国家科学技术部原部长朱丽兰(任主席)、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总裁和广北(任副主席)、恒生银行副董事长兼行政总裁李慧敏、教育部副部长杜占元、香港中文大学副校长杨纲凯教授。基金下设投资委员会和评选委员会,前者负责基金的投资经营和财务管理,后者负责科学与技术奖各项的评选工作。

    四、评选机构

    基金评选机构为评选委员会,由各相关领域具有高尚道德情操、精深学术造诣、热心科技奖励事业的国内科技权威和国际著名学者组成。评选委员会委员经过信托委员会批准、颁发聘任书后,独立行使职能,负责评选工作。 评选委员会委员最多不超过20人,原则上每四名委员中,内地学者为三人,海外学者为一人。评选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初评工作。评选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北京,挂靠国家科学技术部。

    五、奖励范围和对象

    基金奖励范围涵盖当代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的广阔领域。基金奖励和资助的对象为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对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有杰出贡献;(2)热爱祖国,积极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3)在国内科学技术研究院(所)、大专院校、企业以及信托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它机构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技术工作已满5年。

    六、奖项设置

    基金设有“科学与技术成就奖”、“科学与技术进步奖”、“科学与技术创新奖”三个奖项。其中:

   “科学与技术成就奖”既授予长期致力于推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贡献卓着,历史上取得国际高水平学术成就者;也授予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科技突破,攀登当今科技高峰,领先世界先进水平者和推进技术创新,建立强大自主知识产权和著名品牌,实现我国民族产业居于当今世界前列者。

   “科学与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特定学科领域取得重大发明、发现和科技成果者,按学科领域分设数学力学奖、物理学奖、化学奖、天文学奖、气象学奖、地球科学奖、生命科学奖、农学奖、医学药学奖、古生物学考古学奖,和机械电力、电子信息、交通运输、冶金材料、化学工程、资源环保、工程建设技术奖等17个奖项。今年“科学与技术进步奖”的评选主要考察被提名人近10年(即2002年以来)所做出的突出贡献。

   “科学与技术创新奖”,授予具有高水平科技成就而通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创建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和著名品牌,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杰出贡献者。“科学与技术创新奖”分设“产业创新奖”、“区域创新奖”和“青年创新奖”。其中,“产业创新奖”,授予依靠重大创新,推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创建自主知识产权和著名民族品牌者;“区域创新奖”,授予在内地、边远、艰苦地区,扎根基层,通过区域科技创新成果,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杰出贡献者;“青年创新奖”,授予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相关领域作出重要科技创新成果,取得突出经济、社会效益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七、评选程序

    基金每年评奖一次,参照国际惯例,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提名推荐、资格认定、初评、终评、颁奖的程序进行。

    经评选委员会核准的国内有关学科领域的著名专家、学术权威、主管领导和学科带头人为提名人。目前,提名人包括:何梁何利基金评选委员会委员,已获基金科学与技术奖的科学家,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首席科学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厅厅长、教育厅厅长,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国内外知名学者等。基金评选委员会委员每人每年可提出两名被提名人,其他提名人每人每年可提出一名被提名人,向评选委员会推荐。

    评选委员会在我国部分省市、部分行业部门聘任热心基金科技奖励事业的优秀科技管理人员为评选委员会联络员,参与获奖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工作。

    提名结果经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认定后,由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产生“科学与技术进步奖”、“科学与技术创新奖”候选人提交评选委员会进行终评。根据评选章程,“科学与技术成就奖”候选人由评选委员会委员在初评基础上向评选委员会提名。评选委员会成立预审小组进行协调,产生“科学与技术成就奖”候选人,必要时对候选人进行考察和听证。

    每年九月,何梁何利基金评选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进行终评,逐一听取介绍并进行评议,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人。“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进步奖”、“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创新奖”须经评选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成就奖”须经评选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八、奖金数额

    何梁何利基金每年颁发奖金总额,由基金信托委员会根据基金资本运作情况确定,但最多不超过1500万港元。其中,“科学与技术成就奖”,不超过5人,每人奖金100万港元;“科学与技术进步奖”和“科学与技术创新奖”至多不超过65人,每人奖金20万港元。

    九、获奖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将实行政府奖励为导向、社会力量奖励和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的科技奖励制度。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成就奖”、“科学与技术进步奖”、“科学与技术创新奖”获奖人享有作为其科学技术成就完成者的身份权、荣誉权和接受基金授予的奖金的权利,该奖金归个人所有;获奖人有从第二年起成为基金提名人,向基金推荐被提名人的权利。根据基金《信托契约》和评选章程,获奖人的义务是:在获得基金奖励后继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科学与技术工作不少于三年。

    十、法律适用

    何梁何利基金是依据香港法律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关基金决策、运行、投资、经营和财务管理等各项活动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基金的评选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十一、补充规定

   (一)何梁何利基金评选委员会邀请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防科工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为提名单位,各以单位名义每年提出不超过10名被提名人。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科技工作者,自2007年起,可作为被提名人参加评选。

   (三)下列对象不予参评、授奖:

    1.现任何梁何利基金评选委员会委员;

    2.近8年一次性获得人民币100万元以上高额奖金者,但所获奖金中归个人所有部分不足100万元的情况除外;

    3.已经获得本基金同一种类科技奖励者;

    4.已经去世的科技工作者。

 

何梁何利基金评选章程
(2007年5月15日何梁何利基金信托委员会会议通过)

    一、总 则

    第一条 何梁何利基金(以下称本基金)由何善衡慈善基金会有限公司、梁銶琚博士、何添博士、利国伟博士之伟伦基金有限公司于1994年3月30日捐款成立。2005年10月12日经香港高等法院批准。基金捐款人,除了何善衡慈善基金会有限公司及利国伟博士之伟伦基金有限公司外,梁銶琚慈善基金会有限公司和何添基金有限公司各自分别为已故梁銶琚博士及已故何添博士之遗产承办人指定之慈善机构,以便根据本基金信托契约之条款行使有关权力或给予所须批准。

    第二条本基金的宗旨是:

    (一)促进中国的科学与技术发展;

    (二)奖励取得杰出成就和重大创新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二、评奖条件

    第三条 本基金奖励和资助致力于推进中国科学技术取得成就及进步与创新的个人。

    第四条 本基金奖励和资助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一)对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有杰出贡献;

    (二)热爱祖国,积极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三)在我国科学技术研究院(所)、大专院校、企业以及信托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他机构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技术工作已满5年。

    第五条 获奖候选人须由评选委员会选定的提名人以书面形式推荐。

    提名人由科学技术领域具有一定资格的专家包括海外学者组成。

    三、奖 项

    第六条 本基金设“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成就奖”、“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进步奖”、“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创新奖”,每年评奖一次。

    第七条 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成就奖授予下列杰出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长期致力于推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贡献卓着,历史上取得国际高水准学术成就者;

    (二)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科技突破,攀登当今科技高峰,领先世界先进水平者;

    (三)推进技术创新,建立强大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其产业居于当今世界前列者。

    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成就奖获奖人,每人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100万港元。

    第八条 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特定学科领域取得重大发明、发现和科技成果者,尤其是在近年内有突出贡献者。

    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进步奖按学科领域分设下列奖项:

    (一)数学力学奖

    (二)物理学奖

    (三)化学奖

    (四)天文学奖

    (五)气象学奖

    (六)地球科学奖

    (七)生命科学奖

    (八)农学奖

    (九)医学、药学奖

    (十)古生物学、考古学奖

    (十一)机械电力技术奖

    (十二)电子信息技术奖

    (十三)交通运输技术奖

    (十四)冶金材料技术奖

    (十五)化学工程技术奖

    (十六)资源环保技术奖

    (十七)工程建设技术奖

    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进步奖获奖人每人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20万港元。

    第九条 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创新奖授予具有高水平科技成就而通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创建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和著名品牌,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杰出贡献者。

    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创新奖分设下列奖项:

    (一) 青年创新奖

    (二) 产业创新奖

    (三) 区域创新奖

    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创新奖获奖人每人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20万港元。

    第十条:本基金每年各奖项名额如下:

    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成就奖不超过5名;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进步奖、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创新奖总数不超过65名(原则上科学与技术进步奖和科学与技术创新奖名额的比例为3比1至2比1)。而奖金总额不超过该年度信托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奖金总额。

    具体名额根据年度资金运作情况和评选情况确定。

    四、评选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基金成立由各相关领域具有高尚道德情操、精深学术造诣、热心科技奖励事业的专家组成的评选委员会。 评选委员会委员经过信托委员会批准、颁发聘任书后,独立行使职能,负责评选工作。

    第十二条 评选委员会委员最多不超过20人,其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秘书长一人,由内地学者和海外学者出任。 评选委员会委员内地学者和海外学者的比例,原则上每四名委员中,内地学者为三人,海外学者为一人。 评选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基金信托契约补充条款规定的信托委员兼任。其中主任由补充契约所指明的与科技部有关的信托委员兼任,副主任二人分别由补充契约所指明的与教育部有关的信托委员和补充契约所指明的国际学者信托委员兼任。评选委员会秘书长由信托委员会任命、并征得捐款人同意的人选担任。

    评选委员会委员每三年更换四分之一(不包括主任、副主任及秘书长)

    此外,评选委员会委员的聘任,贯彻相对稳定和适度更新的原则。其办法由评选委员会制定。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北京,挂靠科学技术部。

    第十三条 评选委员会根据评选工作需要,可组织若干专业评审组、奖项评审组,根据提名人的提名推荐材料对被提名人进行初评,产生获奖候选人,提交评选委员会终评。

    专业评审组、奖项评审组的评委由评选委员会任命。

    第十四条 本基金各奖项获奖人由评选委员会会议评定。

    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进步奖、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创新奖的获奖人,由评选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奖项评审组的评选结果,评选审定。

    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成就奖获奖人,由评选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评选委员提名评选产生。评选委员会设立预审小组,必要时对候选人进行考察和听证。

    第十五条 评选委员会会议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一人一票制,以无记名形式表决确定获奖人。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进步奖、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创新奖的候选人,获半数赞成票为获奖人。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成就奖的候选人,获三分之二多数赞成票为获奖人。

    第十六条 评选委员会在评定获奖人名额时,应适当考虑奖种、学科和区域之间的平衡。

    五、授 奖

    第十七条 评选委员会评选结果揭晓前须征求获奖人本人意愿,并通知捐款人及信托委员会。遵照捐款人意愿,获奖人应承诺于获奖后,继续在国内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工作不少于三年。

    第十八条 本基金每年适当时候举行颁奖仪式,由评选委员会安排向何梁何利基金各奖项获得者颁发证书和奖金,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获奖人员名单及其主要贡献。

    六、出版物和学术会议

    第十九条 本基金每年出版介绍获奖人及其主要科学技术成就的出版物。

    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工作由评选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条 本基金每年举办学术报告会、研讨会,由评选委员会委员、获奖人代表介绍其学术成就及相关学科领域的进展。

    根据基金财政状况,本基金各专业领域专题学术讨论会可在海外举办。

    本基金学术报告会、研讨会由评选委员会负责组织。

    七、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评选委员会每年例会一次,总结当年工作,部署下一年度工作,研究和决定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基金评选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2007年5月15日施行。

 

(来源:何梁何利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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