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收藏本站 |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网上服务 > 办事指南
【学会部】佛山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佛山市基层科协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科协
发表时间:2023-11-20

各区科协,各基层科协组织:

    现将《佛山市基层科协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3年11月20日 


佛山市基层科协组织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我市科协的组织建设,规范基层科协组织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试行)》以及《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新成立基层科协组织条件

    佛山市内科技工作者集中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园区等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经党组织隶属关系所在地(未成立党组织的为单位行政隶属关系所在地)的科协审批,可以建立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等基层组织:

    (一)拥有科技工作者数量不少于50人。

    (二)符合《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试行)》或《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规定的条件。

    (三)宗旨和任务应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的科协宗旨、任务相符合。

    (四)主席候选人应在本单位有较大建树和影响,并有一定的代表性,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常设办事机构、专兼职人员、工作经费。

    二、新成立基层科协组织程序及要求

    (一)拟新成立基层科协组织的单位要建立筹备工作组,筹备工作组不少于8人,其中应当包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未成立党组织的为单位负责人),且科技工作者不少于6人。

   (二)筹备工作组拟定基层科协组织的章程(草案)、第一届委员会和领导机构候选人建议名单、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筹备方案等,报单位党组织(未成立党组织的单位报决策层)同意。

    (三)筹备工作组将如下材料提交至党组织隶属关系(未成立党组织的为单位行政隶属关系所在地)所在地的科协:

    1.关于建立基层科协组织的请示;

    2.基层科协组织基本情况表(附件);

    3.章程(草案)、第一届委员会和领导机构候选人建议名单、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筹备方案。

    以上材料应由筹备工作组全体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党组织公章(未成立党组织的加盖单位公章)。

    (四)向市科协申请的,经市科协党组会议同意后行文批复;向区科协申请的,由区科协审核后进行批复。筹备工作组收到同意成立的批复后,应在半年内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五)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选举领导机构,并将会议结果报告批准成立的地方科协。

    (六)刻制基层科协组织印章,并将印章样式向批准成立的地方科协备案。

    (七)同一园区内的单位可联合申请建立科协组织。在园区内联合建立科协组织的,会员应分布在园区内至少四分之三的单位(科技工作者较少的单位可不纳入核计总数),并应有一家单位作为主发起单位。上述要求中涉及到的材料由主发起单位提交;其他单位出具同意由主发起单位牵头成立基层科协组织的证明,并加盖单位党组织公章(未成立党组织的加盖单位公章)。园区成立了党组织的,相关材料上还需园区党组织加盖公章。

    三、权利和义务

    (一)市科协批准成立的基层科协组织自动成为市科协团体会员;区科协批准成立的基层科协组织,所在单位规模较大、在行业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可按《佛山市科协团体会员管理办法》申请成为市科协团体会员。

    (二)市科协批准成立的基层科协组织除享有市科协团体会员权利、履行团体会员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换届或改选负责人前,候选人需经市科协审核同意;

    2.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市科协备案;

    3.定期向市科协汇报工作。

    (三)区科协批准成立的基层科协组织权利和义务,由各区科协决定。

    四、管理和监督

    (一)市科协批准成立的基层科协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协视情况给予约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组织等处罚:

    1.内部治理不规范、组织涣散的;

    2.履职不力、活力不足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撤销组织处罚,需经市科协党组会议批准。

    (二)各区科协应认真落实好相关基层科协组织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协助市科协做好辖区内由市科协批准成立的基层科协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对区科协批准成立的基层科协组织进行处罚由各区科协实施。

    (三)所在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等原因不再存在的,基层科协组织自动停止存在。

    (四)所在单位发生重组的,基层科协组织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改组或解散事项。

    七、附则

    (一)佛山市内的党组织关系(未成立党组织的为单位行政关系)隶属于中央或省的单位,成立基层科协组织按照中国科协或省科协有关规定办理。中国科协或省科协批准其成立后,市科协根据实际情况吸纳为市科协团体会员。

    (二)镇(街道)、村(社区)建立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各区科协进行审批和日常管理。

    (三)本办法由佛山市科协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经佛山市科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佛山市基层科协组织基本情况表

佛山市科学技术协会版权所有 since 2000年 粤ICP备05033679号-1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东鄱南路20号 电话:0757-83336879 邮箱:fskx@fosh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