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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部】佛山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佛山市科协业务主管科技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科协
发表时间:2023-11-20

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

    现将修订后的《佛山市科协业务主管科技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3年11月20日   


佛山市科协业务主管科技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科协系统的组织建设,规范市科协业务主管科技类社会组织的管理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以及《广东省科协主管科技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拟新成立社会组织申请业务主管条件

    拟新登记成立科技类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包括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申请由佛山市科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登记管理机关关于社会组织登记成立的条件。

   (二)其业务属于科技领域中的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学科及相关的新兴、交叉或前沿领域,或与科技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

   (三)宗旨和业务范围应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的科协宗旨、任务相符合。

   (四)主要发起人(单位)或举办者(单位)应在相关领域有较大建树和影响,并有一定的代表性,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常设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经费。

   (六)其业务领域和名称不得与已登记成立的佛山市科协业务主管的科技类社会组织相同或相似。

    二、拟新成立社会组织申请业务主管程序及要求

   (一)发起人(单位)向佛山市科协提交申请材料,由佛山市科协学会工作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申请资料除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在申请成立登记环节所需提交的材料以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关于申请佛山市科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请示;

    2.科技类社会组织登记承诺书。

    上述材料需由全体发起人(单位)或举办者(单位)签名或盖章。

   (二)经市科协党组会议同意后,在《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上业务主管单位一栏加具意见,发起人(单位)或举办者(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名称核准环节有关材料。

   (三)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名称预先核准后,社会团体发起人(单位)应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单位)应组织召开理事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及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等。会议方案应于召开前一个月报佛山市科协学会工作部审核,市科协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人员列席会议。

   (四)申请成立登记环节所需材料提交至市科协审核,审核通过后市科协出具批准申请成立登记的文件。

    三、已经成立的社会组织申请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为市科协的条件

   (一)成为市科协团体会员一年以上。

   (二)三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和市科协对团体会员的处罚记录。

   (三)社会组织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异常名录,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未被列入失信名单。

   (四)能正常开展党建工作。

   (五)其业务属于科技领域中的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学科及相关的新兴、交叉或前沿领域,或与科技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

   (六)宗旨和业务范围应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的科协宗旨、任务相符合。

   (七)有实体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八)理事长(会长)、法人代表应在相关领域有较大建树和影响,并有一定的代表性,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九)近年来能正常开展与科技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工作,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活动。

    四、已经成立的社会组织申请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为市科协的程序和要求

   (一)社会组织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并征得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市科协提交申请材料。除登记管理机关所要求的材料以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关于申请佛山市科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请示;

    2.社会组织情况简介,包括章程、负责人情况介绍、会员名册、近年来党建和业务开展情况等。

   (二)经佛山市科协党组会议同意后行文批复,社会组织应在1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相应材料。

    五、权利和义务

   (一)佛山市科协业务主管科技类社会组织自动成为佛山市科协团体会员。

   (二)除享有市科协团体会员权利、履行团体会员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配合市科协履行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业务主管单位监督管理职责;

    2.换届或改选负责人前,候选人经市科协审核同意;

    3.举办大型活动或重要活动前经市科协审核同意;

    4.发生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相关材料经市科协初审;

    5.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发生变更应及时报市科协备案;

    6.定期向市科协汇报工作。

    六、管理和监督

   (一)佛山市科协业务主管科技类社会组织脱离与市科协的业务主管关系,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向佛山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市科协党组会议批准后,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二)佛山市科协业务主管科技类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协视情况给予约谈、限期整改、警告、提请解除业务主管关系或撤销登记等处罚:

    1.内部治理不规范、组织涣散的;

    2.履职不力、活力不足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造成不良后果的。

提请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解除业务主管关系或对其撤销登记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需经市科协党组会议批准。

   (三)佛山市科协业务主管科技类社会组织受处罚期间,不得申请佛山市科协资助项目。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佛山市科协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经佛山市科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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