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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部】佛山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佛山市科协团体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科协
发表时间:2023-11-20

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区科协,高校科协,企业科协:

    修订后的《佛山市科协团体会员管理办法》经市科协七届十四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3年11月20日   


佛山市科协团体会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科协系统的组织建设,规范团体会员的管理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团体会员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按照国家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在我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2.经批准成立的基层科协组织;

    3.注册地或办公地在我市,已经成为省科协团体会员的社会组织。

   (三)在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数量有较大影响的学科(技术)带头人,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达到一定规模。

   (四)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工作者(会员)能力,积极开展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服务公民科学素质提升、服务党和政府科学决策等相关活动。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及专职工作人员,有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的经费。

    二、入会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有加入佛山市科协的意愿,经(常务)理事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向佛山市科协提出书面入会申请。

   (二)申请加入佛山市科协,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按要求填写内容的《佛山市科协团体会员申请表》;

    2.经批准成立部门核准的章程; 

    3.法人登记证(加盖单位公章); 

    4.理事会(委员会)成员备案表; 

    5.社团或基层科协组织自成立以来的工作综述; 

    6.(常务)理事会(委员会)关于申请加入佛山市科协的决议或纪要;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8.社会团体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提供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批意见;区科协批准成立的基层科协组织,需提供区科协的审批意见。

   (三)佛山市科协学会工作部受理入会申请,并进行审查;经市科协分管学会工作部负责同志、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向佛山市科协常委会提请审议决定。

   (四)经佛山市科协常委会审议批准后,由佛山市科协正式行文批复。

   (五)加入佛山市科协后,其业务主管(指导)单位不变。

    三、权利和义务

   (一)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推选代表参加佛山市科协全市代表大会,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在佛山市科协系统的服务平台上发布信息;

    3.优先参加科协组织的各项活动;

    4.对佛山市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5.获得佛山市科协的有关资料;

    6.获得佛山市科协的业务活动资助。

   (二)团体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2.接受佛山市科协领导; 

    3.执行佛山市科协决议和决定;

    4.承担佛山市科协委托的任务;

    5.向市科协备案章程、负责人、理事会(委员会)名单、党组织、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书等信息;

    6.支持配合市科协相关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四、管理和监督 

   (一)团体会员有退出佛山市科协的意愿,经该团体会员理事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向市科协提出书面申请,经佛山市科协常委会审议批准后退出。

   (二)团体会员不能正常履行团体会员义务,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协视情况给予约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

    1.内部治理不规范、组织涣散的;

    2.履职不力、活力不足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团体会员申请退出佛山市科协或受到撤销团体会员资格处罚,须经佛山市科协常委会批准。

    五、附则

   (一)市科协作为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经市科协批准成立的基层科协组织自动成为市科协的团体会员。

   (二)本办法由佛山市科协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经佛山市科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佛山市科协团体会员申请表(社会团体)

          2.佛山市科协团体会员申请表(基层科协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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