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收藏本站 |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服务平台 > 职称评审 > 文件通知
转发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转载
发表时间:2023-12-08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季华实验室,佛山市海天味业食品有限公司,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市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32号)要求,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等规定,现就做好2023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含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评审时间

    1.2023年度全市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原则上为2024年1月至3月,2024年5月底前完成评审,6月底前完成评审结果公布及评后公示工作。市属评委会具体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另行通知。属我市市属评委会负责评审的职称,申报人应向相应职称申报点(附件2)提出申报,申报材料由职称申报点审核受理后转报评委会。市中小学高级职称、市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通知文件由市教育局另行发布。各区评委会评审通知由各区人社部门另行发布,请申报人密切关注各区人社部门、评委会组建部门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

    2.属高校和单位自主评审的职称,申报人应向高校和具有自主评审权的单位提出申报。评审工作通知文件由单位另行发布并抄送我局备案。 

    3.其他不属于佛山市评审专业范围的职称,申报人应经人社部门(市直单位提交至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区属单位提交至所在区人社局)审核同意后向省有关评委会提出申报。评审工作通知文件可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https://ggfw.hrss.gd.gov.cn/gdweb/ggfw/web/pub/ggfwzyjs.do)的“评审通知”栏目或评委会官方网站查阅。

    二、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

    (一)对于2021年度及此后评审(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二)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三)对于通过考试和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和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三、申报评审条件

    (一)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广东省2016年以来出台的各系列职称改革实施方案和评价标准条件执行;职称认定条件按照粤人社规〔2020〕33号文配套文件《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执行;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经备案的标准条件执行。

    (二)申报单位原则上与申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一致。

    (三)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

    (四)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执行,除有特殊规定的系列(专业)外,原则上要求提供2023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可根据实际自主确定年度要求。

    (五)除法律法规对学历要求有规定的系列(专业)外,在我市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四、申报途径和材料

    (一)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报送相应职称评委会。对于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各区人社部门要专门设立职称申报点,其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委会;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经职称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委会。

    属劳务派遣的,可通过工作单位或劳务派遣机构申报。通过劳务派遣机构申报的人员,需由工作单位出具工作证明和业绩成果证明,申报材料须经工作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双方公示,再由劳务派遣机构审核盖章后报送。

    (二)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鼓励有条件的区探索在职在岗证明试行告知承诺制,由个人作真实有效的书面承诺,经用人单位确认后替代证明。

    (三)粤人社规〔2020〕33号文没有对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提交业绩成果材料的类型、数量作硬性要求,各职称评委会应根据开展评审认定需求和行业实际确定业绩成果材料推荐目录供申报人对照参考。

    (四)除另有规定的行业或地区外,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同时提交申报电子材料,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gdweb/ggfw/web/pub/ggfwzyjs.do。

    (五)职称评审使用省人社厅统一制作的表格,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表格下载栏目下载,其中《广东省职称评审表》可通过系统填报完成后自动生成。

    五、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

    1.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以方便查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3.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和《()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二)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复核。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明确审查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审核。

    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认真做好受理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及时书面告知申报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报条件。

    2.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3.不符合填写规范。

    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六、评审组织要求

    (一)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

    各区人社部门应优化完善本地区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列明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名称、评审专业、层级、受理评审人员范围和职称申报服务点窗口地址、联系方式等,做好区属单位人员职称评审管理服务。

    (二)评委专家管理。

    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或增补评审专家,并报所属人社部门备案。新入库的专家需经培训后方可从事职称评审工作。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实行3年1期的核准备案管理,至2023年12月底前未纳入各级人社部门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的,取消职称评审权限。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公示。

    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评审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评审、认定工作,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结合本行业人才评价特点,创新评价方式,对申报人的品德、业绩、能力进行客观综合评价,原则上于2024年5月底前完成评审,6月底前完成评审结果公布及评后公示等工作。

    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市高级职称评审实施答辩制度,中级职称评审由评委会办公室根据申报人数量,自主确定全员答辩或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答辩人员名单。对申报材料准备不充分或有其他应参加答辩情况的人员,评委会办公室应要求其参加答辩。答辩内容主要围绕申报人的工作经历、业绩情况、学术成果等方面展开,答辩时间约每人10分钟。评委会办公室应在评审会议召开前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答辩人员。答辩人员应持有效身份证件按要求参加答辩,不参加答辩的视同评审不通过。

    评审结束后,各评委会办公室要做好评审结果告知和评后公示工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及发证

    (一)评委会办公室应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人社部门报送评审结果审核确认或备案的相关材料。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结果由单位自主审核确认,报送对应人社部门备案。

    (二)对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

    八、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申报工作,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评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细化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健全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

    (二)加强监督管理。

    各区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管,实行评审中巡查、随机抽查和评审后复查、倒查。评委会办公室要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畅通职称投诉举报渠道,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核查、及时报告核查结果。职称评审全过程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强化责任担当和问责。

    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弄虚作假行为追究责任。各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不得降低评价标准条件,不得违反评审程序规定。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九、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的标准收取。受理申报材料时,申报人相应缴纳的费用分别为:高级工程师780元/人(含论文鉴定费200元/人)、工程师450元/人、助理工程师(含技术员)280元/人、答辩费140元/人(对需要答辩的人员收取)。评审费直接缴入市财政非税专项账户,一经缴纳,不予退款。

    十、其他要求

    (一)落实省委、省政府“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工作部署。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引导人才向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9〕35号)精神,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中级、高级职称时,任职年限可在现行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或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基础上放宽1年。对于参加省内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人才“组团式”帮扶,在县域对口单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服务或工作1年以上的,在晋升高级职称时予以优先推荐、优先评审。农业技术人员“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按照《佛山市农业人才“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工作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我市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我省各系列、各专业职称。申报评审职称时,实行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评审程序、评审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认真组织实施“乡村工匠”工作。要结合“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有关部署和我市乡村振兴工作实际,认真总结“乡村工匠”职称评审工作经验,进一步拓宽专业领域,扩大人员范围,优化评价机制,认真部署实施2023年度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评审,培养更多“土专家”、“田秀才”,加快我市乡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步伐。

    (四)认真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5号)要求,由省相关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要求以省评委会的通知为准。申报人应该按规定程序申报,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后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

    (五)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我市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申报评审的程序、标准、办法、证书等各方面,享有与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平等的权益,履行同等义务。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不与人事档案管理挂钩,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属的法人单位所在地参加职称评审,由工作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派驻省内其他地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由法人单位委托并经派驻地市级人社部门同意后,可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

    (六)各级人社部门当年职称电子证书发放权限将于2024年8月底前关闭,全市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原则上应在2024年6月底前完成评审及评后公示相关工作,自主评审单位的评审时间安排原则上应与本通知保持一致,避免出现衔接问题。在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组建单位不得指定、委托任何营利性中介机构、培训机构等开展职称评审服务相关工作,不得收取粤价函〔2006〕629号文规定职称评审费以外的“服务费”“代办费”等其它费用。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人社部门和评委会组建单位官网、官媒了解职称申报评审政策文件及通知信息,切勿轻信各类网站、广告等“代办”“包过”等虚假宣传。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gdweb/ggfw/web/pub/ggfwzyjs.do )是广东省职称证书的唯一省级管理平台,全省职称证书通过平台统一生成、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平台的个人账号应由专业技术人才本人注册、使用和保管,出现身份 证号码、姓名等核心关键信息错漏、“人照不一”等情况的,原则上各级人社部门不予更改。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改革政策规定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32号).pdf

    附件2:佛山市属职称评审受理时范围及受理点一览表.xls


佛山市科学技术协会版权所有 since 2000年 粤ICP备05033679号-1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东鄱南路20号 电话:0757-83336879 邮箱:fskx@foshan.gov.cn